北京云韬律师事务所 赵宇
引言:在当今的元宇宙(metaverse,即虚拟世界)中,艺术作品及其影响力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面临法律的挑战。针对这种现象,法律别无选择,只能去适应这种挑战。2014年在纽约举行的Seven on Seven年度大会上出现了第一个NFT,几年后它就变得为大众所接受,并且逐渐融入到了我们的生活当中。从那时起,鉴于NFT的特殊性,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些特别棘手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以法国法为视角,试就NFT所涉及的一些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提到NFT,必然要涉及到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区块链是一个由网络中所有成员共享的巨大数据库,其基于透明、安全的信息传输技术,没有中央控制实体。数据通过所谓的点对点网络存储,这涉及到用户之间的合作,每个人都在验证交易,这就是NFT的框架,也是智能合约的延伸。而智能合约是一种发布在区块链上的计算机程序,其目的是在满足特定条件(合约条款)时自动执行预定的指令。至于NFT,则是"不可伪造的代币"或“不可伪造的资产”,其特殊性在于使数字文件独一无二,以便能够获得它们所包含的原创作品的独家所有权。NFT是一项独特的存在,就像一幅画或一栋房子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不可替代的--即它不能被替换或交换。
NFT、区块链和智能合约这三个概念特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为NFT是在一个单一的区块链上创建和注册的,并且通常由一个智能合约来管理,所以NFT存在于区块链上,将证明购买的(数字)商品的真实性。由此,产生了关于NFT宗旨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虽然目前NFT的法律地位还比较模糊,而且可能最终也是一项不确定的制度,但它目前却是艺术界和时尚界中导致知识产权诉讼的一个来源。
一、NFT,一个法律上模糊的概念
NFT艺术作品的法律资格困境源于其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为了弥补这一缺陷,NFT艺术作品更倾向基于功能进行分析。
1、通过功能分析对NFT进行法律分类
对于NFT艺术作品的功能分析可以产生若干方向,从而可以体现出潜在的预先已存在的法律资格。
1. 1、NFT是否是一种数字金融资产
目前我国在数字资产上还没有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义,但参照其他国家法律,如根据2019年5月法国通过的《企业成长与转型法》(以下简称PACTE法),数字资产可以分为两类:代币和货币。虽然PACTE法没有直接针对NFT,但它将代币定义为"以数字形式代表一项或多项权利的任何无形资产,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共享的电子记录设备直接或间接地被确认为资产所有者"(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以下简称CMF)第L.552-2条)。
然而,该定义中缺乏允许将非金融资产纳入该条款范围的要素。该定义没有具体涵盖NFT,因为它是在初始币发行(ICO)制度的背景下起草的。因此,其不包括所有的NFT,只包括那些作为ICO的一部分发行的NFT。此外,不可伪造的代币与代币不同,因为它并不总是代表一种或多种权利,特别是当它作为真实性的证明时,则表现了一种无形的事物,例如一条推文。因此,要归入"代币"类别,NFT必须具有某些特征,例如在共享电子记录设备上运行,使资产的所有者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被识别,以便构成无形资产并以数字形式代表一项或多项权利。
然而,NFT有可能构成数字资产,特别是如果它代表了,例如进入私人展厅的权利。因此,其将满足CMF第L.552-2条中规定的条件。尽管如此,NFT事实上并不构成数字资产。
1.2、NFT艺术作品,介于智力作品和智力作品的媒介之间
近年来,NFT已经成为艺术世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被归类为知识作品的可能性。这种归类可能会产生一些利益,如承认一种无形的产权,使NFT成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然而,NFT并不完全符合定义为无形资产的标准,也不完全符合定义为智力作品的标准。因为NFT既不是原创,也不是智力创作后的结果。
此外,应该注意的是,艺术作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1-3条所定义的作品媒介的物质财产是不同的。这样一来,NFT就可以像展示绘画的画布一样,体现为思想作品的媒介。但这种比喻却不被大部分法律学者所接受,因为NFT并不是"支持"作品,而是扮演着“主人”的角色。NFT只是与作品及其表现形式的一种加密联系。因此,NFT更接近于真实性证书的概念。而真实性证书是一种证明作品作者身份的文件,由作品的作者或专业专家签发。由于NFT在区块链上注册,它的优势在于能够以一种无法伪造的方式保证作品的作者身份的真实性。
简而言之,没有任何法律承认NFT持有人对其对象的所有权,这意味着没有明确的关于NFT的法律定义。尽管如此,根据其宗旨,NFT很可能会赋予其所有者权利。
2、与信托基金所有权相关权利的间接实施--转售权的例子
众所周知在某些方面,信托基金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产权契约。
2.1、一个NFT或者说是一个数字访问令牌
获得一个NFT意味着获得一个访问令牌,它可以访问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文件。这种在区块链上的登记为持有人创造了一种所有权,与账户中的股份登记方式相同。这个文件是一个真实性的证书,它提供了交易有效性的证明,原则上是无法伪造的。
因此,NFT的所有权似乎与常规作品的所有权没有区别,后者授予常规的精神和经济权利。然而,获得NFT并不等同于自动获得数字作品的版权,商标、设计或模型的开发权,或自然人形象的开发权。
2.2、与信托基金所有权相关权利的间接执行--关于转售权
如果我们认为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和利用的实体法适用,那么与信托基金所有权相关权利的实施将得到进一步促进,这就引出了转售权的问题。法国《知识产权法》第L.112-8条承认原创图形和造型作品的作者有权在"作者或其所有权继承人首次转让作品后,由艺术市场专业人员担任卖方、买方或中介时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额提成。因此,如果转售涉及图形或造型作品(绘画、素描、照片、雕刻等)、原创作品或者艺术市场专业人员,那么转售权就可以得到实现。
然而,当涉及到由智能合约控制下的连续转售的版税时,转售权只能来自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存在,很容易追踪到NFT的持有人,从而自动向权利人支付与持有NFT相关的版税。它不同于经典的L.122-8 CPI条款中定义的条款,而是产生了更多的限制性应用领域。
此外,NFT首先是一副图像,非原作者也很容易复制,并通过在区块链上注册以转售它而获利。面对这种典型的问题,NFT就遇到了它们所代表作品的可占有性问题。
二、NFT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从号称NFT商标侵权第一案之称的“MetaBirkins”案可以看出,实体法面临着NFT像素化世界中的侵权问题。对这一概念的关注使得澄清虚拟元素的侵权定义成为可能,并产生了保护权利人的法律义务。
1、NFT与作品和商标的仿冒
按照在现实世界中复制产品的示例,在非物质世界中复制的奢侈品似乎也可以归入假冒行为的范畴。因此,加密造假将对艺术界构成新的威胁。
1. 1、知识产权法所定义的造假概念
法国《知识产权法》第L.335-2条对造假行为进行了定义,其规定"未经合法所有人授权,复制和表现(可保护的)作品,无论采用何种媒介,都是一种侵权行为"。此外,造假也是一种刑事犯罪,可处以至少30万欧元的罚款和三年的监禁。更广泛地说,其包括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是版权还是商标权。
就艺术作品而言,其不能脱离《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和具体规则。如果权利转让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授权受让人使用相关的作品,则可以对其提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而关于商标,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权利人是否可以根据其商标而对未经其授权复制有关商标的行为提出质疑。特别地,对于艺术家的作品以NFT的形式被非法复制,这一点尤其难以遏制。
1.2、被认为是侵权者的NFT:“MetaBirkin”NFTs商标纠纷案的启示
MetaBirkins一案说明了将定制、艺术致敬、侵权和NFT中的作品上演联系起来的困境。在本案中,权利人爱马仕对他们的一个"Birkin"包的使用提出了质疑,这个包的形状和名称特别受欢迎,并在全世界得到认可,而NFT的创造者使用了这个包,用一个艺术家创作的假毛皮进行了虚拟定制,并在几个NFT销售平台上销售。而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复制和表现可受保护的作品是一种假冒行为(法国《知识产权法》第L.335-2条)。
此外,有关的商标和包的形状在第18类中是可以注册的。然而,包括第18类商品的商标的描述,即"手提包、旅行袋、背包、晚装袋、行李箱和手提箱",又使人难以质疑使用以NFT形式呈现的虚拟的包。
而NFT涉及第9类产品。同样,其描述中提到的"包"一词并没有说明该产品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将意味着第9类中引用的产品将是对第18类等产品的补充。然而,商标却是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注册的。
作为MetaBirkins案争端的一部分,2022年1月14日,爱马仕国际公司向纽约联合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有以下七点:
- 侵犯伯金文字商标和代表伯金包的三维商标
- 虚假的原产地名称
- 商标的淡化
- 抢注
- 损害名誉
- 淡化公司的形象
- 盗用和不正当竞争
如果MetaBirkins被认为和判定为假冒产品,其结果可能会导致没收或销毁的程度。然而,这种销毁将只针对袋子本身的数字文件,而不是相关的NFT。这是因为在区块链上的注册是确定的,虽然与NFT相关的价值将被剥夺任何市场价值,但它不可能被销毁,这造成了真正的法律不确定性。这样一个案例简单地揭示了物质世界和非物质世界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缺乏一个法律框架来弥补这一问题的现状。
2、NFT,未来使用的不确定性
尽管近期人们对NFT的热情有所下降,但由于NFT的特殊性,其有用性往往会延伸到很多领域。
2.1、NFT既是造假的来源,也是解决造假问题的方案
如果要应对识别的困难,打击伪造行为就别无选择,只能进行调整。然而,就其本质而言,其是一种鉴定的工具,同时也是伪造行为发展的源头之一。自从补充2000年6月8日欧洲电子商务指令的DAMUN指令生效以来,在线平台的“准不负责任原则”已经被适用于某些平台的“分级责任原则”所取代。这一新制度适用于"主要目的之一是存储并向公众提供由其用户上传的大量受版权保护或其他受保护的作品"的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者。
关于这种情形,在线分享平台有责任确保其用户提供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要免除这一责任,就要由分享平台提供遵守其义务的证明,告知主人有尊重版权的义务。同样,在线分享平台应确保非法内容不可用,并在权利人收到通知后迅速采取行动,阻止其访问,从而防止进一步下载侵权内容。这样一来,NFT将成为证明申请人权利所有权的手段和工具。
此外,NFT并非只存在于艺术界。它的用处还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例如其在汽车行业中的使用,具体目的是建立客户忠诚度。阿尔法-罗密欧汽车品牌最近宣布,它希望将NFT与它的新车型联系起来,目的是提高它们的价值--这在这个领域还是首次。因此,当车主转售他的汽车时,他将能够将附属的NFT附在汽车上,这将有助于防止车辆信息被篡改,"在二手车市场,NFT认证代表了车主和分销网络可以依赖的一个额外的可信度来源"。
2.2、NFT的繁荣
2021年3月,历史上第一条推特的NFT以30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而一年过后,该数字证书的拍卖未能超过1万美元--比其原始价值低了300倍。根据NonFungible.com的数据显示,NFT的每周销售额已经从最初的高峰期下降了80%以上,或者说下降了近10亿英镑。
尽管如此,这种下降可能是NFT以不同的方式展现自己的机会,就像区块链技术在2018年所做的那样。NFT的繁荣可能会让它摆脱纯粹的投机性,并发挥其创新性的一面。所以,NFT并没有使人们在产业中失去兴趣。相关领域的狂热者继续相信,市场将重现新项目的利益。例如,Binance公司就有这份热情,其已与著名球星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合作,推出了其数字产品系列。Meta公司也发布了一份倡导NFT的指南,并将它们带到了Instagram上,在该指南中,指出NFT有可能成为形成网上身份的一个重要部分,以获得新的体验并在Metaverse中与他人互动。
结束语:总之,NFT的最大特点是“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它,但只有一个人可以拥有它。”可以肯定的是,NFT实实在在地改变了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概念的理解,助推了全球范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可以肯定的是,未来NFT市场会继续向前发展,因此我国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启示和经验,尽早制定与NFT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NFT产业发展。